南投縣名間鄉新街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民國109年02月24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09月07日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
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 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與本規定。
四、除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外,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
(一) 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每年定期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 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登記。
(三) 將本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四) 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 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
、性騷擾、性霸凌防治課程。
五、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教導處(學務處)負責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 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六、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教導處(學務處)負責辦理。
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教導處(學務處)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貳章 校園安全規劃
八、 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即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並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第參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通報、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等事項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教導處(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
惟倘事件行為人之一為教職員工者,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
倘事件行為人之一為校外人士者,由教導處(學務處)知會行為人之學校或服務單位。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或仍有本校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本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規定辦理。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教導處(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倘申請或檢舉對象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教育部申請調查之或檢舉。
教導處(學務處)電話:049-2223534轉113、116,新街國小傳真:049-2239684
十、教導處(學務處)應於知悉學生遭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24小時內向社政、教育部校安中心及本縣教育處通報。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一、申請或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教導處(學務處)提出:
1.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
2.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
3.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教導處(學務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電話申請,並於2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教導處(學務處)於3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十二、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 教導處(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二) 教導處(學務處)於3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予結案備查,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三)教導處(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申請或檢舉20日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 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教導處(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教導處(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3日內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學校並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成立「調
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性平法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進行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於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
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調查時,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如事件管轄學校於調查程序中接獲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達其顧慮且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惟針對被害人之輔導協助需要,事件管轄學校仍需妥適協助連結相關資源或逕予提供輔導資源。
(七)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
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八) 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
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之。
(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 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 及行為人。
(十) 調查小組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十一)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調查報告及 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二)本校應將事件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
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
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四)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
(十五)教導處(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十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審議小組調查之,並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程序處理之。原性
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並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十七)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八)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請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 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 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
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二十)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
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
處。
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依據性平會討論決定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處置,由本校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 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依規定命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由教導處(學務處)規劃課程內容與授課人員。
(二十一)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 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二)教導處(學務處)輔導股(輔導處)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必要時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二十三)教導處(學務處)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暨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二十四)人事室或教導處(學務處)輔導股(輔導處)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三、倘學生表明僅願接受本校教學或輔導人員之輔導或協助時,本校教學或輔導人員仍應知會學校性平會專責人員,由性平會專責人員告知相關法律規定與可協助處理之範疇(僅提供輔導或協助支持,不應涉及事件調查及認定事實)。
十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
(一) 由本校有關人員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委員11人,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任期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 委員之產生由校長圈選提交校務會議通過,校長與家長會長為當然委員,共11名,委員為無給職制。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教導處(學務處)主任擔任亦為無給職。
(三)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及性侵害之情事,應予迴避。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二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委員會。
(五)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第肆章、其他
十五、本防治規定經校務會議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11年09月07日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
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五)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六)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七)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 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三、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與本規定。
四、除積極推動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課程外,為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各處室應合作實施下列措施 :
(一) 每年定期舉辦教職員工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 每年定期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 單位之人員,辦理校內或鼓勵參加校外相關之在職進修及事件處置研習活動,參加人員給予公假登記。
(三) 將本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四) 鼓勵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 辦理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
、性騷擾、性霸凌防治課程。
五、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教導處(學務處)負責辦理。
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 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六、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教導處(學務處)負責辦理。
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教導處(學務處)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騷擾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貳章 校園安全規劃
八、 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即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並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第參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通報、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等事項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教導處(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
惟倘事件行為人之一為教職員工者,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
倘事件行為人之一為校外人士者,由教導處(學務處)知會行為人之學校或服務單位。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或仍有本校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本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規定辦理。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教導處(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倘申請或檢舉對象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教育部申請調查之或檢舉。
教導處(學務處)電話:049-2223534轉113、116,新街國小傳真:049-2239684
十、教導處(學務處)應於知悉學生遭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24小時內向社政、教育部校安中心及本縣教育處通報。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一、申請或檢舉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或性騷擾事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教導處(學務處)提出:
1.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
2.法定代理人,其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聯絡電話。
3.事件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教導處(學務處)代其填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電話申請,並於2日內以書面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教導處(學務處)於3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十二、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 教導處(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二) 教導處(學務處)於3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即予結案備查,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三)教導處(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申請或檢舉20日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 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教導處(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教導處(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3日內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學校並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成立「調
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另依性平法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進行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於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
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調查時,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如事件管轄學校於調查程序中接獲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達其顧慮且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惟針對被害人之輔導協助需要,事件管轄學校仍需妥適協助連結相關資源或逕予提供輔導資源。
(七)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
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八) 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
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之。
(九)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 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 及行為人。
(十) 調查小組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十一)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將調查報告及 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十二)本校應將事件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
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十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
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四)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
(十五)教導處(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十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審議小組調查之,並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程序處理之。原性
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並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十七)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十八)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十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請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 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 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
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二十)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
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
處。
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依據性平會討論決定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處置,由本校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 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依規定命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由教導處(學務處)規劃課程內容與授課人員。
(二十一)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 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二)教導處(學務處)輔導股(輔導處)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必要時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為調查處理。
(二十三)教導處(學務處)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暨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二十四)人事室或教導處(學務處)輔導股(輔導處)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三、倘學生表明僅願接受本校教學或輔導人員之輔導或協助時,本校教學或輔導人員仍應知會學校性平會專責人員,由性平會專責人員告知相關法律規定與可協助處理之範疇(僅提供輔導或協助支持,不應涉及事件調查及認定事實)。
十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
(一) 由本校有關人員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委員11人,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任期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 委員之產生由校長圈選提交校務會議通過,校長與家長會長為當然委員,共11名,委員為無給職制。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教導處(學務處)主任擔任亦為無給職。
(三)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及性侵害之情事,應予迴避。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由主任委員或委員二分之一連署召開臨時委員會。
(五)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第肆章、其他
十五、本防治規定經校務會議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