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性別平等教育網-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新街國小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102.8.30 一、依據: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之規定,特頒布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以提供教職員工及學生一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和學習環境。 二、說明: 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規定者,包括: (l)雇主(或高階主管)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2)任何人(包括顧客、主顧或第三者)在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她(或他)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她(或他)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她(或他)工作表現。 上述這些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與性(或性特徵)有關之言語或動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性誘惑之圖片、文字及視覺資料,以及不當之肢體碰觸等。本校所有教職員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或你)感覺到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賭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本校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以便依據本校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做出合適之處理。本校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請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校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護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本公司將採取合宜之措施來處理,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必要時甚至逕行解僱。 為加強所有員工對此類事件之認知與瞭解,本校將不定期舉辨相關之講習及訓練課程,教職員工對此類課程均有參加之義務。 三、辦法: 第 一 條 南投縣立新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教職員工、學生、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上課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穩私,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教職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教職員工與學生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他人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或學習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或學習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教職員工對學生,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岐視 之言詞或行為,做為職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學業成績之交換條件。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校教職員工,本校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 第 三 條 本校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 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 四 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 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 簽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 五 條 本校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所及學校網站公開揭示。 第 六 條 本校於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申訴。 第 七 條 本校為處理第四條事件所定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如附件)決議處理之。前項委員會中應設置委員七人,除校長、家長會長,訓輔相關業務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全校教職員工遴選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委員會得由委員共同推選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第 八 條 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 九 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校。 第 十 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兩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人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第九條決議書後十日內提出申覆,並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 十 一 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 十 二 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 十 三 條 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 十 四 條 本辦法由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承辦人: 校長: 【附件一】 南投縣立新街國民小學性騷擾申訴委員會 編 制 職 稱 姓 名 備 註 主任委員 校 長 吳 憲 鎮 委 員 家長會長 劉 嘉 豪 委 員 學務主任 遲 正 憲 委 員 輔導主任 白 愉 慈 委 員 教師 曾 玲 足 委 員 教師 傅 金 燕 委 員 教師 吳 坤 瑤 說 明 男性三人,女性四人,合計七人。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