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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1040224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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