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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資料各1份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104年4月9日府教學字第1040065861號函辦理。
二、 有意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請詳閱作業要點及填表說明,於4月24日至5月7日(http://tas.kh.edu.tw),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5月7日截止日期前檢具相關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
三、 申請之教師及服務學校校長應於申請表中「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原服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究責任)。服務學校審查後應轉本府彙整至聯合小組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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