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導師確實依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主動發掘疑似個案,以維特殊教育學生權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30252454號
主旨: 請 貴校確實依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主動發掘疑似個案,以維特殊教育學生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2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30149270號函辦理。
二、 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三、 學生於入學後,學校應主動發掘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並介入輔導,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提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進行專業評估,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30252454號
主旨: 請 貴校確實依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主動發掘疑似個案,以維特殊教育學生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2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30149270號函辦理。
二、 特殊教育法第17條規定:「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三、 學生於入學後,學校應主動發掘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並介入輔導,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後,提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進行專業評估,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