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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宣導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摘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貫徹行政中立之規範及價值:

(一)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二)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三)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二、另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之規範,轉知是類人辦理事務及業務時,應維持公正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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