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9/18前送特教組)
詳如附件
**本辦法所定獎學金、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補助名額以不超過二十名為原則,每名金額新臺
幣六千元。
二、助學金每學年補助名額以不超過四十六名為原則,每名金額新
臺幣五千元。
身心障礙學生同時具備前項資格者,應擇一申領。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身心障礙學生,得申請獎助學金,由就讀學校
填妥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日
止,彙送本府教育處。
申請獎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
公文影本。
申請助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ㄧ、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
公文影本。
三、中低收入戶證明(若無免付)。
**本辦法獎學金之甄選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ㄧ、學業平均成績(附品行優良證明)。
二、學業平均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本辦法助學金之甄選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ㄧ、具低收入戶資格者優先。
二、身心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三、學業平均成績 (附品行優良證明)。
為辦理前二項之甄選本府得邀請相關專家或教師,辦理審核,
經審核獲獎助者,由學校掣據及印領清冊送本府彙辦。
**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者,一
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取之全額獎助金。
**本辦法所定獎學金、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補助名額以不超過二十名為原則,每名金額新臺
幣六千元。
二、助學金每學年補助名額以不超過四十六名為原則,每名金額新
臺幣五千元。
身心障礙學生同時具備前項資格者,應擇一申領。
**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身心障礙學生,得申請獎助學金,由就讀學校
填妥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日
止,彙送本府教育處。
申請獎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
公文影本。
申請助學金須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ㄧ、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
公文影本。
三、中低收入戶證明(若無免付)。
**本辦法獎學金之甄選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ㄧ、學業平均成績(附品行優良證明)。
二、學業平均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本辦法助學金之甄選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ㄧ、具低收入戶資格者優先。
二、身心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三、學業平均成績 (附品行優良證明)。
為辦理前二項之甄選本府得邀請相關專家或教師,辦理審核,
經審核獲獎助者,由學校掣據及印領清冊送本府彙辦。
**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者,一
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資格外,並追回已領取之全額獎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