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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釋示公教人員保險法請求權時效由原定5年延長為10年後,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請求權發生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後之時效適用疑義。

轉銓敘部103年7月11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282號函釋略以,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8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業由原定5年延長為10年。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請求權,於該法修正施行前發生,且其時效已於本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完成者,請求權已消滅,無法再適用修正後第38條第1項規定。至若請求權於該法修正施行前發生,惟其時效於本年5月31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則自本年6月1日(含該日)起,得適用修正後第38條第1項規定;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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