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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與建議處理原則。

主旨:重申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與建議處理原則,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
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 貴屬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請本權責查證後,參
考前開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
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
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
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三、又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
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
關人事單位。
四、如公務人員因酒後駕車肇事經司法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
未受緩刑宣告,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除已受撤職懲戒
或專案考績免職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予免職。

五、其他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約聘僱人員
、技工、工友部分,則由 貴機關(構)學校參酌前開處
理原則,視其涉案情節輕重,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程序
辦理,亦得依需要另定其他更為嚴格之規範。至有關建議
懲處基準請參考所附前開處理原則第四點之規定辦理,併
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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