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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

主旨: 函轉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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