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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之辦理方式

詳如附件


一、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規定:「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本縣暫緩入學申請程序(如附件),由家長或監護人於本(103)年4月1日前至戶籍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於4月8日前公文轉知本府教育處及學區學校。

三、公所受理申請後,家長或監護人須再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學校註冊組受理申請後,請會同相關人員於4月15日前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針對學生障礙情形、學習能力及暫緩入學期間家長所提之教育替代計畫進行討論及決議,於4月24日前,彙整全部暫緩入學學生之申請表、相關資料影本及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函文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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