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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詳如附件


一﹑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甄別鑑定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南投縣資優鑑定核定公文日期及文號。
(二) 教師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三) 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四) 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
(五)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 特殊表現紀錄:
1.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或前三等獎項者。
2. 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資料者。

二﹑本縣鑑輔會鑑定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 個別智力測驗:
評量結果須達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已鑑定為一般智能優異學生,本階段免施測;其他類資賦優異學生應參加本階段評量。
(二) 學科成就測驗:
各相關學科試卷由本縣鑑輔會採用相關學校自編測驗,提供施測,參加欲縮短修業年限年級之縮短修業各學科(學習領域)2次段考,各該科成績皆達正1.5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3以上。
(三) 綜合研判:
通過上揭程序者,經本縣鑑輔會綜合研判通過後核定之。
  • 南投縣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doc
    詳如附件 一﹑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甄別鑑定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南投縣資優鑑定核定公文日期及文號。 (二) 教師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三) 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四) 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 (五)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六) 特殊表現紀錄: 1.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或前三等獎項者。 2. 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資料者。 二﹑本縣鑑輔會鑑定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 個別智力測驗: 評量結果須達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已鑑定為一般智能優異學生,本階段免施測;其他類資賦優異學生應參加本階段評量。 (二) 學科成就測驗: 各相關學科試卷由本縣鑑輔會採用相關學校自編測驗,提供施測,參加欲縮短修業年限年級之縮短修業各學科(學習領域)2次段考,各該科成績皆達正1.5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3以上。 (三) 綜合研判: 通過上揭程序者,經本縣鑑輔會綜合研判通過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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