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接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知會單」,無須再進行通報
一、依衛生福利部訂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原則」,現行由教育主管機關轉知各校提供相關輔導處遇之目睹兒少知會個案,係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受理通報案件,依該等個案服務需求,轉請學校協助提供相關輔導。
二、惟倘貴校於提供目睹兒少之處遇過程中,知悉目睹兒少有再次目睹家庭暴力或疑似遭受父母身心虐待之情事時,已非屬原知會單所轉知輔導之事件,爰仍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二、惟倘貴校於提供目睹兒少之處遇過程中,知悉目睹兒少有再次目睹家庭暴力或疑似遭受父母身心虐待之情事時,已非屬原知會單所轉知輔導之事件,爰仍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於24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