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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續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等之假別核給令1份
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倘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所列各款交通違規情事,後續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或至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至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則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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