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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鑑定辦理方式

請有需要辦理「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鑑定」的家長或監護人,於本(105)年3月2日前至學生戶籍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請公所於3月9日前公文轉知本府教育處及學區學校。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規定:「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又同條例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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