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pdf
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odt
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pdf
府函.pdf
赴大陸地區申請表.odt
赴大陸地區申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