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 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 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請查照。
府函.pdf
人事總處函.pdf
大陸委員會提供之赴香港、澳門警示文字.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