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新街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02年8月30日
110年3月12日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南投縣新街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 二 條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 三 條 
本校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若委員有涉入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事,應予迴避。

第 四 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 五 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 六 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第 七 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本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 九 條
本校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之協助,包含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進行補救教學,協助其完成學業,提供相關輔導及生涯規劃。

第 十 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研習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第十一條 
本校之考績、申評、教評3項委員會之組成需符合性別比例。

第十二條 
本校需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第十三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四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十五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建立事件處理流程。

第十六條
本校於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鼓勵事件受害學生提出申請調查,並於調查處理期間採取必要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十七條
本校於事件調查完成後,確實執行懲處或追蹤輔導、進行加害人通報並建立加害人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依校安通報系統之通報數據檢視當年度之家庭暴力案件或性侵害案件並完成責任通報。

第十九條
本規定經性平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